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📢 公告 - 人事室
| 公告主旨 | 【重要】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辦理提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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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日期 | |
| 公告教師 | 人事主任 |
| 公告類別 | 人事室 |
| 公告等級 | |
| 點閱次數 | 187 |
| 公告內容 |
教育部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,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,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,得採計提敘薪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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