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符合該令釋情形者,得辦理改敘。爰請職前有曾任幼兒園代理教師之現任正式教師,於114年12月21日前檢具敘薪及服務證明等相關佐證資料至人事室辦理改敘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091號函(以下簡稱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)辦理。
二、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。
三、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本校教師如如符合說明三情形,得於3個月內(114年12月21日前)向人事室申請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