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隆市五堵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收費辦法
一、 依據: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(104年08月31日基府教國貳字第1040237046B號令)
二、 目的:為提倡正當娛樂促進藝文活動、便利社區暨各界舉辦各種慶典等文化社教活動,充分發揮場地設施功能,特訂定本管理辦法,以加強管理借用公共設施。
三、 管理單位:五堵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管理委員會。
四、 本校管理委員會組織:
主任委員:校長兼任
委員:總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教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會計主任、事務組長、
衛生組長。
五、開放範圍:配合警衛在不影響學生上課、校隊訓練及安全原則下,開放運動場及活動中心供民眾借用。
六、開放時間:
場地名稱 |
平日 |
假日 |
運動場 |
05:00~07:00;17:30~21:30 |
05:00~21:00 |
七、開放對象:
(一)以有組織之團體使用為原則,使用前須先辦理登記。
(二)為配合辦理加強社教推行方案各項社教活動範圍,不得借予民間婚喪喜慶宴客及選舉造勢活動之用。
八、申請程序:
(一)借用單位請於七日前向本校管理委員會(總務處)辦理借用手續,經同意後使用之。
(二)如舉辦特殊性活動,應由借用單位備文存證。
九、使用限制:
(一)本辦法僅以機關或人民團體之不定期活動為限,定期或長期活動不予租借使用。
(二)凡機關團體因舉辦之比賽或表演等活動,對觀眾個人或團體收取費用或發售入場券者(營業性質),本會拒絕借用。
(三)凡辦理市府委辦各項比賽、表演等活動,均由本會主動分配使用時間。
(四)倘遇特殊公務與借用時間牴觸時,本會有優先使用權。
(五)借用單位舉辦各項活動,不得影響學生正常學習活動。
十、損壞賠償
借用單位如有毀損場地及附屬設備,應由借用單位或負責人負賠償之責(修復至原狀或新購)。
十一、使用辦法:
(一)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應先與管理人員協商後再行佈置,對原有公共設備應妥加維護,不得隨意移動,並保持場地整潔與環境衛生。
(二)各種活動須遵守政府政令,如有妨礙治安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時將不予借用或停止借用。
(三)借用單位,場地使用後應將現場設備歸還原位,並速將非屬場內物品移出。
(四)借用單位如須在場內增設座椅,應由借用單位自理。
(五)借用單位使用後,應負清除整理場地之責任。
十二、安全及注意事項
場內秩序,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,如須派值守夜人員或工友,請先與本會總務人員聯繫洽辦。
十三、使用期限及收費標準: 單位:新臺幣元、每小時
場地費 |
基本水電費 |
冷氣使用費 |
其他使用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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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室 |
300 |
200 |
1500 |
1.照明使用費1500 2.視聽音響設備使用費1000 3.鋼琴使用費400 4.保證金金額為場地費二倍之金額 |
專科教室(音樂、地板、美術、綜合等)、會議室 |
1000 |
2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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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聽教室 |
1000 |
2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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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腦教室 |
1600 |
4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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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中心 |
2000 |
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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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雨操場 |
1000 |
2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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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徑場(操場) |
2000 |
500 |
十四、所收場地費皆繳回市庫,納入預算,所需維護及人員加班等費用,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支付。
十五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訂之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准實施。
十六、備註
ㄧ、本附表「一般校園場地」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(場地費、基本水電費、冷氣使用費、其他使用費等),係以每小時為收費單位。學校為便於管理,得訂 定基本使用時數。
二、學校視場地及設備新舊實際狀況,於收費基準範圍內訂定收費數額,若有特殊狀況,與收費基準範圍不符者,需先行函報本府核備。
三、保證金金額以場地費二倍之金額為原則,但學校得視場地、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保證金額度。
四、長期使用之團體單位,其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收七折以上之費用。
五、主辦單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者,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,惟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,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不得免收。已委外辦理並編有相關費用之活動,仍應依規繳付各項費用,不予以優惠。
六、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,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,學校仍應依收費標準,收取相關費用。